9月24日,新平县人大组织召开《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旅游条例》)专家论证会。新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史亚新,副主任郭健鑫、张永光、李学明、高焕美参加会议。
会上,专家组对《旅游条例》的立法依据、技术规范、文本措辞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专家组认为新平县制定《旅游条例》符合自治县立法的权限范围,没有发现和上位法、上位规定相冲突的情形,对促进旅游扶贫、推进乡村振兴、创建全域旅游发展、规范旅游管理、助推产业发展有积极作用。《旅游条例》设置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特色鲜明,主要内容符合新平县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凸显了民族立法的特点,立法工作中履行了相关程序。专家组建议新平县认真研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对《条例》修改完善,做到更加规范。
就如何依法推进《旅游条例》立法工作,史亚新强调,制定《旅游条例》是通过立法理顺政府、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在旅游发展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关系,解决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推动新平旅游业改革、创新与发展重要举措。史亚新要求立法工作要彰显特色,因地制宜解决地方实际问题。有特色是民族立法的灵魂,也是民族立法的生命力所在,要从县情实际出发,充分体现民族地方特色,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精细化立法,切实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民族立法对法的现实作用要求更为实在,既要保证立法环节的完整、规范、充分,又要在每一个立法环节上安排更多的立法活动,保证立法过程的充分和立法活动的成效。《旅游条例》起草组要制定明确的时间表,把握好时间节点,加快立法工作进度。要坚持立法为民,形成立法工作合力,切实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平等权益,使人民群众从每一件地方性法规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全县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更好地保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张永光主持会议并向专家组汇报了《旅游条例》起草、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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