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推进昆明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快把昆明打造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示范城市和“美丽中国”典范城市,实现“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空气更清新”的目标,昆明市制定出台了《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昆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常年保持在98%以上。但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不够稳定,区域性、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仍然严峻。新制定的《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污染天气应对等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是一部综合性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条例》明确了昆明市在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等措施。为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存在的职能分散、管理有盲区、监管乏力等问题,《条例》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实际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责任。
同时,将运输车辆的扬尘污染防治、餐饮油烟防治,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造成大气污染的防治等职能交叉较为集中的工作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为确保各项措施落细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条例》还规定要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减少污染物跨区、县输送的情况。将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完善了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响应工作体系。
《条例》还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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