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红河州人民政府、州政协同意,州政府办、州政协办联合印发《红河州人民政府与政协红河州委员会立法协商办法》(下称《办法》),以进一步推动红河州人民政府与红河州政协的立法协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发展,有效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全面提高立法质量,自2020年3月30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25条,分别就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协商方式、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协商保障等作出规定,明确参与立法协商各方主体应共同遵循“有序参与、平等议事,民主协商、理性表达,凝聚共识、求同存异”的基本原则,协商内容包括涉及立法项目自身的科学性问题、政府行政权力的合法正当性问题和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针对性等问题,凸显了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特色性、专业性和广泛性。
《办法》的制定出台,是红河州深化民主法治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和成果,通过红河州政府办、州政协办联合行文,既实现对《红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中立法协商部分的配套和细化,又对参与协商各方具有更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符合发文的相关规范要求,从而确保《办法》的全面贯彻和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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